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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法》 起草说明

日期: 2021-12-10 10:00:00   作者:   来源:市科技局

一、 起草背景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较快发展。 201710月,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了《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2018 12 月,科技部印发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 2018300 号)。 2020 1230日,湖北省科技厅印发了《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对众创空间备案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等各项指标进行了量化,对全省孵化平台相关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指导与服务。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领导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形成省市政策联动,共同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孵化平台建设工作,为我市在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更加精准、精细、精心服务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提供创新动力。2021716日,《十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十发〔202112号)的印发,对加强十堰科技强市建设,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能级,具有重大引领作用。因此,我市决定出台新的市级科技创新孵化平台管理办法。

目前,我市拥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共计45家,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1家,省级10家,市级2家;众创空间,国家级2家,省级20家,市级10家。为孵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更加注重运行质量和效果,亟待科技政策扶持,我市准备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引导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提升科技型企业源头培育能力,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二、起草过程

前期,市科技局组织人员到武汉、襄阳、宜昌等孵化平台建设运营先行地市进行了考察学习,借鉴先进做法,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孵化平台工作实际,起草了《十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2164日,市科技局召开专题座谈会,市科技局先后听取了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医药学院、惠众科技孵化器、圣水湖文旅创客众创空间、智工汇众创空间、玖偲创客空间、佰昌产业园、万达科创园、汽配云商孵化器、竹溪众创农村电商孵化器相关平台意见建议。局相关科室反馈无意见或提出个别微调建议,均已吸收调整。

(一)万达科创园意见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提出对符合毕业条件的企业增加条件未予采纳,主要原因:企业毕业后还想继续在创业园区继续办公占用空间情况,创业园区平台可以针对这类企业自行调整租金。

(二)竹溪众创农村电商孵化器、惠众科技孵化器意见

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提出十堰地区投融资企业很少,但是孵化平台企业成长较慢,外面投资企业到时间就会退出,政府等相关部门能否整合成立孵化基金对十堰的企业进行投资或降低投融资资金规模与获得投融资企业数量。市科技局认为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对于该项条款,体现了专业孵化器应该具有的基本职能。

(三)其他平台意见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医药学院、圣水湖文旅创客众创空间、智工汇众创空间、玖偲创客空间、佰昌产业园、万达科创园、汽配云商孵化器单位从平台管理、营运角度认真负责的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均已吸收调整。

(四)相关科室意见

2021727日,成果转化科从《办法》起草依据、绩效考核、登记备案、认定条件和奖惩情况等方面都一一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均已吸收调整。

三、 办法的架构与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总则、孵化器登记和市级认定条件、众创空间登记和认定条件、申报与管理、附则等六章,共计23条。

第一章阐明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的基本内涵。 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办公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众创空间是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者将科技创意转化为创业实体的新型创业孵化平台。提出了市科技局和县区科技局在孵化器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登记和市级认定条件。 共计11条,提出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条件:重点在注册区域、场地面积、专业化服务团队、投融资情况、知识产权、在孵企业数量(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毕业企业数量、企业从孵化器总毕业条件等方面,分别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制定了详细的认定量化标准。

第三章明确众创空间的登记和市级认定条件。共计2条,提出了众创空间应具备条件:注册区域、场地面积、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创业投资服务、专职孵化人员、合作投融资机构年组织活动等方面,分别对众创空间制定了详细的认定量化标准。

第四章申报和管理。共计7条,指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由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审核申请相关信息并予以登记、认定,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实地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无异后,市科技局认定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统计和动态管理,应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或应参加而未参加考核评价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资格;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取消其市级认定评审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科技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市科技局报备,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支持政策。依据《十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对我市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进行一次性奖励。对绩效评优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同样进行奖励。

四、 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第六章附则。主要对《办法》的解释权与实施时间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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